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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监督
湖南理工学院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2018-03-30 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务实、高效、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是指对党委行政布置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检查,是保障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有关文件精神、领导批示等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项管理决策落实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对学校党委行政负责。督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在党委和行政班子领导下,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校领导为其分管工作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各督查督办主体的职能定位,加强各督查督办主体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督查督办主体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巡察督查室(简称巡督室),设在学校纪委。设巡察督查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巡督专员若干。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建巡察组和督查组,组长由党委根据每次巡察工作和督查工作任务指定并授权,成员从有关单位优秀干部和巡督专员中抽调组建。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具体职责为:研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有关督查工作规定,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完成学校各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章  督查工作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为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而交办、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精神、相关会议纪要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党政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和短期工作计划所安排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学校财经制度、年度预算以及重大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和效益性目标履行情况。

(五)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六)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的需要督查督办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督查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第五章  督查工作基本程序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一)立项登记:对于确需立项督查的事项,巡督室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后,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督查工作要求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综合性事项,巡督室提出立项意见后,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二)督办通知:对立项登记的事项,巡督室向承办单位发出《湖南理工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对各种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无需立项登记的事项,巡督室一般通过电话通知或口头督办,不再另发通知。

(三)督查催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填报《湖南理工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到巡督室。巡督室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人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协同办公系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四)办结审核:巡督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情况通报:不定期编发《湖南理工学院督查督办情况通报》,对各二级单位落实学校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校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查督办的结果作为对各二级单位及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无特殊原因拒绝办理、拖延办理督查事项的,或对督查事项办理达不到要求的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整理归档。每项督查办结后,巡督室要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保存。

第六章  督查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条  紧扣中心,突出重点。督查督办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学校工作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上来。

第十一条  尽职尽责,有查必果。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尽职尽责地抓落实,做到快办、快结、快反馈,保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十二条  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必须坚持把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作为督查督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单位报告办理结果要客观全面,要讲实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杜绝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使督查督办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第十三条  巡督室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确保督查督办工作顺利推进,实现预期效果。

第七章  督查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督查组要忠诚履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学校领导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督查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行政请示、汇报或与巡督室联系。

第十六条  督查组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督查组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能接受被督查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督查组成员不能向被督查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

第十八条  被督查单位要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支持督查组的工作。对在督查中干扰督查组工作,对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视其情况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理工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

2.湖南理工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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